中山市消委会2017年第一号消费警示
美容消费要留神,医疗生活细区分
近年来,中山市消委会曾收到多宗涉及减肥、纹眉、纹身、脱痣、祛斑、拔火罐等投诉与咨询个案,反映部分生活美容馆不同程度存在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医疗美容的“越界”行为。在上述咨询投诉个案中,经营者基本缺少向消费者说明相关美容项目的包括操作风险、可能副作用等必要说明,也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美容项目合同与票据,常导致消费者由于缺乏有效证据而难以维权。为能更好地促进美容行业的诚信自律和相关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希望藉此能引起更多消费者、社会公众对美容消费所涉法律、政策规定的关注和了解,本会就近年来美容消费发布警示。
以案析法:
化妆屋“脱痣”成“留痘”,消费“廉”而“价”何重!
消费者康小姐于2016年8月经过石岐区某化妆屋,该化妆屋工作人员游说康小姐“脱痣”,并称只要“点几点”的“点痣”简单无疼、快捷”。康小姐认为这样“脱痣”快速且价廉,于是花费了210元,接受一项“脱痣”美容服务。脱痣后,康小姐感觉面部有少许刺疼,于是告知该化妆屋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是“正常反应,过几天就没事了”,康小姐听后离去。数天后,康小姐虽觉面部刺疼有所减轻,但发觉“脱痣”的位置留下了几点“痘印”。康小姐返回到该化妆屋与工作人员理论要求赔偿,无果,遂投诉至有关部门。春节后,康小姐为面部问题所苦,带着沉重心情再到正规医院诊治,医生告知康小姐为“轻度皮炎”,不排除是因不洁的面部刺激所导致,康小姐遂投诉至消委会。
消委会点评:
类似消费者康小姐的个案时有发生,该种类型的消费侵权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法律基础,需因应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作区分处理,
如属于生活美容中的违约赔偿请求,其法律基础适用《合同法》、《消法》中关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消费者也应该了解,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法律上,不同的请求权其构成要件不同,请求权诉讼时效也存在差异,而且,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所带来的证明责任也不同。
因此,在消费维权的处理流程上,需要明确几方面的情形,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其一、需要明确该美容项目是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其二、需要明确我国目前对医疗美容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许可有哪些规定?其三、如属生活美容或医疗美容,其损害责任追究的归责原则和依据怎样、如何维权?
本会认为:
其一、该美容项目是属于“生活美容”还是“医疗美容”?
消费者首先需要了解“医疗美容”的范畴,即什么是医疗美容?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有什么区别?
我们日常所说的“生活美容”,是指使用化妆或一般护理保养方法的“修饰性美容”,同时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也就是一般的皮肤清洁、保养、彩妆等,在一般的生活美容院即可进行。
而“医疗美容”(也称医学美容)则是指以手术、药物、物理等医疗手段纠正、影响形体和容貌美学上的缺陷,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修复和再造性美容。
一般对“医疗美容”的判断是,只要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就应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因此,包括重睑形成术(双眼皮)、三纹(纹眉、纹唇、纹眼线),洗眉、脱痣、丰胸、减肥、乳房再造、隆鼻、祛眼袋、光子脱毛、嫩肤、祛斑及妇科整形等等均属“医疗美容”。 消费者应该了解到“医疗美容”属于医学、美学与美容技艺三者相结合的产物,对手术的要求非常严格。显然,无论名目为“脱痣”或是“点痣”的美容项目都是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的“医疗美容”项目。
其二、我国目前对医疗美容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许可的有关规定:
我国目前对医疗美容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如上述个案中的化妆屋经查证其经营范围仅限于生活美容,并未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任何医疗机构及个人执业许可,消费者轻易接受游说而草率操作属于“医疗美容”的项目,正是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出现感染、以至于付出金钱以外沉重代价的原因。
其三、生活美容、医疗美容,其损害责任追究的归责原则和依据不同,维权方式要求也不同。
一、一般生活美容中产生的违约赔偿请求,其法律基础适用《合同法》、《消法》中关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而生活美容中产生的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类似上述的医疗美容损害责任,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案件中,由于医疗机构作业专业机构,对于是否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或是否严格按照医疗规范采取正确的医疗措施,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一方。故医疗机构需就医疗无过错进行举证,例如提供病历本、手术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自身的责任情况,如不能举证的,则可推定为有过错而承担责任。
就上述的美容消费情况,中山市消委会敦促广大美容行业商户加强诚信自律、促进相关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并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消费者应正确区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对于凡需要消毒、需要进入皮肤,有出血可能的美容项目操作和处理,消费者切勿轻易接受游说而草率操作,“医疗美容”项目必须要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内进行,而且必须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执业操作,否则会有可能出现感染、意外损伤或手术失败的风险。
二、对涉及减肥、纹眉、纹身、纹眼线、脱毛、嫩肤、祛斑、拔火罐等美容项目,必须明了相关美容项目的操作风险、有否副作用等详细情况,必须要求经营方提供有效的美容项目合同与票据,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及时维权。
三、对未取得任何医疗机构及个人执业许可,涉嫌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医疗美容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卫生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社会的共同监督,更好地促进行业的诚信自律和消费市场健康发展,避免有更多的美容消费损害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