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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退换”是典型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6-07-18 09:16:51 来源:新快报 点击:

    不少商家会推出各种形式的促销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不过,一些商家单方面作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广东省消委会维权专家点评上月消费纠纷案例指出,“特价商品不退换”作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案例

 

交订金预留家具 改主意后陷入纠纷

 

月前,消费者欢女士与丈夫在某美居专卖店看到一组六件套家具,价值21500元。当时,消费者不知道家具尺寸款式等是否合适,表示要商量后再决定是否购买。但商家称如果不交订金,商品随时会被人买走,建议消费者先交订金预留。于是,消费者交了8500元订金,并强调若不合适则商家退订金。考虑期间,商家曾致电询问是否购买该套家具,得到肯定答复。后来,欢女士丈夫到店里解释,因为此前在外出差不知道家具尺寸并不合适,表示同意购买与订金等额的家具,剩下的不要了。但商家拒绝,坚持让消费者交余款购买该六件套。

 

消费者与商家沟通无果,最后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省消委会介入调解后,商家表示该六件套家具是特价商品,根据商品“三包”规定不能退换。并且,消费者夫妻二人对订购家具意见不一致多次要求更改,商家最后声明只能购买原定款式。调解人员认为,当事双方对纠纷的产生都负有一定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最终同意在订金基础上消费者补差价购此六件套中的餐边柜及饭桌。

 

专家点评

 

“特价商品”也应享受三包服务

 

省消委会维权专家表示,部分商家钻了消费者对法律条款理解不全面的空子,单方面作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通过设置此类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实质上限制消费者享受商品“三包”及求偿等合法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作为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本案中商家以“特价商品”不在商品“三包”范围为由,拒绝履行“三包”责任的说辞也有失偏颇,原因在于商家可能将“特价商品”理解为“处理品”。“处理品”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受商品“三包”规定所约束。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除非商家明示售卖商品有质量瑕疵,并明确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成交后不退不换的规定。事实上,“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售卖“特价商品”是商家降价让利的促销行为,“特价商品”本身是必须符合质量要求的。

 

“若家具尺寸确实不合适,消费者可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商家返还订金。”广东省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琼伦分析认为,案例中商家在收取预付款的时候,与消费者约定了:不合适就退订金。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若商家所销售的“特价商品”为有瑕疵产品,应当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明确告知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以存在该瑕疵为由要求退换,商家才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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