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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过保险和临牌 法院终审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16-05-19 11:26:00 来源: 点击: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刘浩)花了20多万元买来的家用汽车,此前竟然已经买过保险、上过临牌,购车人刘先生愤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汽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汽销公司“退一赔三”。

  原价买了二手车

  2015年7月7日,家住上海闵行的刘先生与一家汽销公司约定购买福特翼虎1.5T精英车一辆,合同总价为25万元,含车价,购置税,保险(7000元多退少补)。同日,汽销公司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交给了刘先生。该发票载明车型、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等,价税合计为21.8万元。在付清价款后,刘先生提车。

  随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这辆车被出售过,甚至上过临牌。原来,这辆车曾于2015年6月向案外人申某作过销售。汽销公司提供的两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申某购买这辆车后又于2015年7月1日退购该车。

  经查,申某曾为这辆车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之后,申某将上述保险标的车辆更换成其换购的福特翼虎1.5T,险种、保额与保险期间均维持不变。

  上过临牌是否还是新车

  刘先生以汽销公司未告知涉案车辆有过销售属于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汽销公司退还其购车款21.8万元,并赔偿三倍货款65.4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请。

  汽销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汽销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办理临牌并非针对特定的车辆,不办理临牌顾客无法提车,且诉争车辆没有交付,不存在“作过销售”的情况,不减少该车辆的价值,该节事实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必要性。

  刘先生认为,临牌是针对特定车辆的,需要本人身份证、购车合同和发票才能办理。之前的购车人为何要放弃购买涉案车辆,刘先生作为消费者并不知道,现汽销公司隐瞒了二次销售的事实,侵害其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故刘先生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双方对交付当时涉案车辆的里程数有异议,刘先生表示为44公里,汽销公司表示为33公里。

  法院认定欺诈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作过销售”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与车辆是否交付并无必然联系,综合汽销公司与申某曾签订过购车合同等情况,一审法院作出涉案车辆曾向申某“作过销售”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妥。其次,涉案车辆已买过保险、上过临牌,交付当时业已有超过30公里的里程数,在对此间可能发生的事项无法预知并限制的情况下,再将涉案车辆纳入“新车”范围,非一般社会认知所能接受。

  此外,撇开涉案车辆是否还系新车不谈,对普通消费者而言,车辆曾被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牌等信息,已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排除消费者其对此类信息的知情权,于法于理,均无据可循,有欠妥当。

  综上,上海一中法院认定汽销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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