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27 23:37:37 来源: 点击:
作者:尹训银 任震宇 来源:中国消费网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女士,怀疑其购买的新车喷过漆,4S店拒不承认并拒绝赔偿的纠纷案。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
2014年5月7日,刘女士在安斯达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GFA7140AEAA家用轿车,价格12.8万元。同年6月26日,刘女士的新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轻微刮蹭,到泗水某烤漆店补漆。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刘女士发现车左后叶子板漆面与原车漆面色差十分明显,面积约1平方米,左后门叶子板边缘有两处漆斑遗留。刘女士找安斯达汽车公司交涉,该公司乔经理承认该车喷过漆。2014年6月30日,刘女士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召集双方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山东省消协建议刘女士诉讼维权。2014年8月4日,刘女士起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安斯达汽车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已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7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曾经维修过的事实,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协支持
山东省消协秘书长助理兼省消协家用汽车投诉专业办公室主任王云鹏认为,汽车属于大件商品,专业性较强,普通消费者汽车知识匮乏,信息不对称,发生消费纠纷后,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消费者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尽管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为家用汽车纠纷处理提供了依据,但由于举证难、鉴定难,消费者维权依旧步履维艰。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大件商品六个月内有质量问题由经营者举证,特别是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使消费者有了维权利器。
山东省消协受理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后,积极调查、调解,并指导刘女士搜集各种证据,支持刘女士诉讼维权。在诉讼阶段,山东省消协律师团成员研究案情,寻找证据,省消协公职律师以一般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诉讼过程,省消协及济宁市消协工作人员参与庭审旁听,并为法庭提供有关资料,给消费者以支持。
经典示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维权律师、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凯凯认为,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维护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大大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士气。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本案的审理结果还是对目前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有很好的警示作用。首先,从事实角度看,若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必须是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刘女士掌握了该车辆曾经补漆的图片和录音等证据,再结合该车曾经销售给其他第三人的存档记录,经营者的行为属欺诈无疑。其次,从法律角度看,支持刘女士维权的法律规定很多,比如新《消法》第八条有关于消费者知情权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把六个月内的瑕疵举证直接推定给经营者,破解了消费者的举证难题,证据链完备后对于适用第五十五条关于赔偿的规定就是顺理成章的过程。另外,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较之前的退一赔一,在打击消费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力度更大。
有关人士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曾售出的事实,且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已经构成欺诈,因此法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这一判决应是新《消法》实施后全国家用汽车“退一赔三”的首个判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专家点评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
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
2006年,四川消费者朱刚花4万元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在做保养时发现该车是别人买后退回的旧车。朱刚以涉嫌欺诈为由,将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原《消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赔偿。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需要,一审判决驳回朱刚的诉讼请求。朱刚上诉后,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汽车消费不适用《消法》,仅判令经营者向朱刚支付5000元补偿款。
此判决公布后引起较大争议。我认为这是一个荒唐的判决,当时汽车已经大规模进入家庭,如果汽车不算消费品,不适用于《消法》,那么购买其他价格较高的商品是否也不算消费?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的进步,这种错误的观念得到了逐步纠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对汽车销售欺诈诉讼依照《消法》做出过退一赔一的判决。济宁市中院依据新《消法》做出了首例退一赔三的判决,显示了法官观念上的进步。这既是司法系统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这一判决意义非凡,作用巨大。
一是慷慨地补偿受害者。惩罚性赔偿的受害者受了经营者的欺诈,理应受到补偿。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补偿更为慷慨。尤其是购买高价耐用消费品受到欺诈的消费者,他们因欺诈受到的损失大,获得的赔偿也应更多。
二是有效激励维权者。消费者不愿意维权的一大原因就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小,维权往往是为了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济宁市中院的判决,对于消费者是很好的激励,让消费者看到,随着法律的完善,维权是可以带来巨大收益的。这样,他们将敢于维权,勇于维权。
三是惩罚失信者。经营者将二手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这样的欺诈显然是具有恶意的,而且涉及的金额巨大,惩罚性赔偿就是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惩罚。新《消法》提高赔偿额度,就是要让经营者感到“痛”,从而引以为戒。
四是警示行业。汽车销售欺诈,二手车当新车卖不是什么新鲜事。该判决警示汽车销售行业,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如果继续欺诈消费者,那么严厉的惩罚就会落到头上。
五是教育全社会各行业。这一判决通过媒体的报道宣传,警示的不仅仅是汽车销售行业,其他行业同样也会受到触动。
六是公众心理安慰。这个判决告诉社会公众,在依法治国、法治进步的大背景下,法律会为消费者撑腰,为消费者争取公平。
此外,这个判决还能起到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促进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可以说,这个判决是满满的正能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至关重要
为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新《消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消费者2014年5月7日购买汽车,后发现该车维修过,同年11月3日发现该车曾存在销售记录,时间恰好在六个月内,故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和该车的维修记录没有关系,也没有二次销售。经营者无法举证,法院因此裁定欺诈成立。可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消费者胜诉的一大关键,销售欺诈确定后,判决退一赔三就是顺理成章了。在这起判决中,体现了新《消法》的两大亮点,一个是举证责任倒置,一个是欺诈惩罚性赔偿,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经典的判决。
以前,在涉及汽车、房地产之类的高价商品欺诈时,法院一般很少判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金额较大,怕经营者不满。近年来,此类判决多了起来,说明法院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
汽车销售欺诈案例
●据《钱江晚报》报道,2014年,宁波消费者小施在某4S店花近8万元购买了一辆皮卡车,试车时发现该车里程表多了几百公里,上牌时发现该车上过临时牌照。小施调查发现,该车曾销售给一家企业,后因变速箱问题退车。小施要求退换车,遭4S店拒绝。小施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经营者退一赔三。经营者提起上诉。最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4S店赔偿小施30万元。
●据《钱江晚报》报道,2012年8月,消费者陈先生花47万元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1辆路虎神行者2试驾车。销售员强调该车上牌只有三四个月,没有发生任何碰撞,跟新车几乎没有差别。2014年4月,陈先生在给车辆办理续保时,发现该车曾于2012年7月在江苏无锡出险,并在4S店进行了修理。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曾发生事故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因购买协议订立在新《消法》施行前,适用原《消法》加倍赔偿的规定,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年9月,王毅向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欧蓝德JE3A2693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4年2月,中进汽车公司通知王毅该车辆应当被召回。而在2013年6月4日,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发布召回部分进口欧蓝德汽车公告,召回车辆范围包括王毅所购车辆。王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起诉,请求退还汽车,并3倍赔偿购车款。一审法院未支持消费者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中进汽车公司隐瞒车辆瑕疵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本案车辆销售行为发生在《消法》修订前,故中进汽车公司应当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 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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