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15 17:47:49 来源: 点击:
作者:孙红 王桦 来源:梅州市消委会
近日,兴宁市消委会宁中消委分会成功调解一宗因鸭饲料霉变致鸭死亡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为消费者黄先生挽回经济损失四千元,并获赠“维权卫士,情系百姓”的锦旗一面。
6月5日,消费者黄先生称其今年5月24日在兴城某饲料店购买了30包鸭饲料后为其鸭子喂食,次日便出现鸭子相继死亡的现象。黄先生仔细检查后发现该饲料已发霉变质,且所购饲料包装袋上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于是立即致电经销商反映情况。经销商与厂家沟通后,一起到黄某处实地检查饲料的情况。随后,厂家表示,发霉是经销商保管不善所致,没有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则是厂家的管理疏漏。而经销商则表示,饲料从厂家拉过来后直接被送往黄某鸭场喂食,且运输过程也未被日晒雨淋,不存在保管不善的问题。经销商和厂家各执一词,互相推诿,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宁中分会接诉后迅速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随后召集消费三方一起协商处理。工作人员根据《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和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规定,明晰厂商与经销商的责任。以及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的规定,即“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处。
最终,经工作人员的耐心的沟通,最终达成调解以下协议:一是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财产损失计人民币四千元;二是消费者负责将剩余的问题鸭饲料自行销毁,三方对此调解方案无异议。至此,该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圆满的解决,事后消费者黄先生还专程为该分会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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