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发布2016年第1号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6-01-30 10:00:00 来源: 点击:
来源: 中山商报
中山商报1月30日讯 近日,大规模寒潮侵袭,我市各卖场的电暖宝、暖手宝和浴霸等取暖小家电销售翻番,不少消费者只顾抢购,易忽略商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细节,也易引发消费纠纷。为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要正确选购和使用电暖宝,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根据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投诉个案,市民使用电暖宝时受伤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选购和使用电暖宝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以免内液泄漏、烫伤皮肤等事件发生。
一、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根据发热装置不同,电暖宝分两种:电极式和铠装发热元件式,电极式电暖宝已被国家禁止销售,允许销售的铠装发热元件式电暖宝主要是储液的软袋式,少部分是固体电热饼。合格的品牌电暖宝应有“CCC”标识、CQC自愿认证证书、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消费者购买时应仔细检查、注意识别。
二、消费者不应长时间使用电暖宝,虽然电暖宝的基础温度不高,但皮肤长时间持续接触高于体温的低热物体,也会造成“低温烫伤”,所以。婴幼儿、热感觉较迟钝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人群,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三、消费者要注意电暖宝的使用寿命,合格的电暖宝说明书中通常有建议安全使用寿命,一般为一年至三年不等,因此,消费者不要长期使用同一个电暖宝,避免因电暖宝“超期服役”的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