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发布2016年第2号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6-02-02 09:59:00 来源: 点击:
来源:中山商报
中山商报2月2日讯 春节将至,应节散装食品进入销售高峰期,根据消委会过往投诉情况,春节前后,是各类年货商品消费纠纷的高发期。为保障消费安全,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选购应节散装食品要认准“QS”、“SC”标志。
根据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内容”。同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的“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将取代“QS”标志。不过,直至2018年10月1日前,两者会同时使用。
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选购散装食品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尽量到货源、质量相对有保障的大型商场、超市购买;
二、盛装散装食品的容器或标价牌上应标注其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内容,市民不要购买无标注的散装食品;
三、购买时,尽量不要直接触摸散装食品或随意品尝,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保留好购买票据,若因不慎购买到问题食品,可向食品监督部门举报,或向消委会等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