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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11 09:53:00 来源: 点击:

来源: 中山商报

    中山商报3月11日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将至,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昨日,市消委会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去年,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投诉1859宗,办结率100% ,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约856万元,加倍赔偿案件39宗,加倍赔偿金额5.9万元,接待消费者来访、咨询2313人次。

    各类投诉中,家用电子电器、房屋及建材、交通工具、生活及社会服务、日用商品类投诉居前五位,涉及预付式消费、汽车消费及网购的投诉比例虽然不高,但鉴于其普遍性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影响较大,市消委会选取了一批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和警惕。

案例1
车商抵押合格证贷款,新车逾期无法上牌


    去年1月,王小姐在中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提车后,4S店为其办理了一个广西的临时车牌。接下来,4S店每个月以不同理由主动为王小姐办一次临时车牌,直至去年8月,王小姐的新车连续使用了8个临时牌,发证地包括广西、内蒙古、上海、湖北等地,但新车逾期数月仍无法上牌,面临成为“黑车”的风险。

    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涉事的4S店隶属位于广州的广东某汽车集团,该集团将汽车合格证进行银行抵押贷款,因车商的资金链断裂被广州法院对其部分财产进行查封,事件涉及的中山车主共41位,调解期间,有40位车主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当前,汽车经销商普遍存在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的做法。但合格证作为一辆汽车的出厂证件,也是其在市场流通的身份证明,车主必须凭此证才能为汽车上牌。因此,合格证属于汽车商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消费者支付购车款后,汽车经销商理应及时将合格证随车一并交付消费者。

    本案中,4S 店将没有合格证的车卖给消费者并故意隐瞒,车商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2
美容院转让,会员卡里的钱只能抵用一半


    2014年,张女士在东区某美容院以4680元开设会员卡,2015年1月再次充值1万元,2月底再次做美容时发现店铺已转让,更名为某体质调理中心,并被告知原会员卡同样可以消费并享受会员价,但只能抵用当次消费的一半金额,另一半要付现金。张女士觉得不合理,联系原美容院店主要求退款,原店主称可以协调,随后却“失踪”了。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同意按原会员卡条件在该体质调理中心使用卡内余额。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案例3
烤鸭翅无生产日期,超市按售价10倍赔偿


    去年5月21日,杨先生在民众镇某超市买了一袋名为爽可利酱烤原味烤鸭翅,售价5元。杨先生回家后打开包装,准备食用时,发现包装上无法找到生产日期。于是,杨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和烤鸭翅到超市,经双方现场查找,确认烤鸭翅的包装上没有任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杨先生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杨先生遂投诉至民众消委分会。经调解,超市按售价10倍向杨先生作出赔偿。

    点评:

 本案涉及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案例4
网售“正品”非“真品”外地消费者找上门


    贵州省的王先生在网上的“高端厨卫网店”购买了一台由黄圃某电器有限公司所生产“史密斯”热水器,网店当时所标示的都是正品,并称如有假冒退一赔十。

    可王先生收货后发现货不对板,要求网店退货,但被销售人员以种种借口拖延。王先生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获得该网店的登记信息,于是投诉至黄圃消委分会。经调查,该网店涉嫌销售假冒“史密斯”品牌热水器,最终追回货款,并由执法机关对商家进行处罚。

    点评:

 在网络交易中,不少网购商家在广告里标称所售商品为 “真品正品”、“原装行货”、“支持专柜验货”等,但消费者往往难以鉴定真伪。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因此,选择适当的网络交易平台是保障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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