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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布2016年第四号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6-05-19 11:39:00 来源: 点击:

来源: 中山商报

市消委会发布2016年第四号消费警示

妹妹们化妆品不是灵丹妙药
发现化妆品宣传有药用功能、治疗作用,投诉去!


    中山商报5月19日讯  昨日,针对目前护肤品化妆品的市场及消费情况,市消委会联合市食药监局,共同发布2016年第四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在化妆品消费、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怀疑产品假冒伪劣等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形时,要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发票等,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理性维权。采取过激行为,例如网上发帖恶意攻击,乃至用违法的手段获取事情解决的方式并不可取。怀疑化妆品质量有问题,也可通过全市统一举报投诉电话 (12345 或12331),登录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gdzsfda.gov.cn/),或向市消委会进行投诉。

    今年2月6日,南朗镇的张女士在某化妆品店花了一千多元购买面膜,使用后面部出现不适,怀疑面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款,未果。后于3月8日投诉至市消委会南朗分会,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退款。

    对此,市消委会和食药监局提醒,类似产品要合理使用。没有普遍适用所有人群的化妆品,进口产品也并非适用我国全部人群,应根据自身体质合理选择使用。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皮肤刺痒、干涩、红肿等症状,且这种症状不能在较短时间内消失、具有累积效应的,应立即停用,并咨询医生。

    市消委会和食药监局解释说,从本质上而言,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化妆品,它其实就是一种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病。任何宣传化妆品药用功能、治疗作用或具有速效显效功能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均属违规、夸大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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