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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发布2016年第3号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2016-04-30 15:54:00 来源: 点击:

来源: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 曾嘉慧 通讯员 谢辉 郑耀忠
 
  旅游参团勿盲目追求低价计划外购物点可拒绝参加
  今天步入“五一”小长假,加上正是春游旺季,许多市民都会趁春色正好出外旅游。旺季时旅游市场中各类消费陷阱、“黑店宰客”、住行环境差、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旅游纠纷。为此,中山市消委会日前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出游要“六注意”,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一、注意选好线路,理性消费。消费者应注意,不同的旅行社在同一线路上的团费价格是不尽相同的,团费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旅游硬件服务标准和旅游项目内容的差异。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以免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注意选择正规旅行社。消费者在报名、缴款和签署旅游合同前,务必现场查验所选择的旅行社是否持有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015年年底,《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旅游行业诚信 “红黑榜”制度》已经实施,消费者可通过中山旅游网等信息平台,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三、注意签好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及有关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消费者应参照规范,选择行业主管部门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旅游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旅行的地点、时间和行程安排、所乘交通工具及档次、吃住档次和标准等。消费者对旅行社自行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可以拒签,凡遇有歧义或含糊其辞的内容,必要时应在合同补充文本中予以说明。
  四、注意防备广告陷阱。一些旅游公司可能会在广告中打出各种条件优惠的广告来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要注意里边可能隐藏着旅游景点、时间、线路 “缩水”,降低服务质量、规格、标准等问题,防止上当受骗。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以及非正规的“旅游小广告”的宣传招徕。此外,《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和导游强迫旅游者购物,行程计划安排之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
  五、一定要保存消费凭证。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旅游途中购物发票等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的必要证据,消费者交付团费后,切记索要发票,对于交付大额旅游费用时,最好通过银行汇至旅行社的财务账号上,千万不要划给旅行社业务人员的个人卡号。消费者应并尽量避免上车后再签约,切勿听信“上车签约”、“上车付款”或只开收据之类的说法。
  六、遇纠纷应冷静,结束后再投诉。消费者如果在旅游中遇到纠纷,可先行拨打旅行社紧急联系电话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注意保留相关依据,行程结束后进行投诉。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的有关职能部门或消委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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