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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声

发布时间:2016-10-21 10:37:46 来源: 点击: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任震宇)据媒体报道,“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发生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就保护消费者安全问题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

  7月23日,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发生一起游客被老虎袭击,造成1死1伤的惨剧。根据延庆区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这起猛虎伤人事件,是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的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载明“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

  据媒体报道,对于死者周某,双方协定定损124.5万元,游客家属认为,动物园应对死者周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动物园表示只承担15%的责任,并予以赔偿。对伤者赵某,家属一方提出定损150余万元,己方承担20%至30%的责任,动物园承担70%至80%的责任。动物园只认可定损74.5万元,不同意家属提出的精神损失费和后期治疗费用赔偿。而对于具体赔偿和责任分担,动物园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如果有赔偿的话,也仅仅是出于道义上的。

  消费者安全应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安全权最为重要。《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认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为游览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首先应当对各种游览项目进行安全评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这是其开业运营的前提要件。野生动物园对凶猛动物采取散养方式,组织游客参观时,一般应当配备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门车辆,如防野兽袭击的铁笼外皮等,以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私家车不具备防护装置,容易被凶猛野生动物扑咬、损坏,且各种车辆车况不一,极易发生意外状况。园方允许消费者自驾车在野生凶猛动物出没的园区内游览,直接降低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标准,本身具有极大的安全风险。自驾车的驾驶人为普通人,在野生凶猛动物环伺的处境下,可能下意识地采取不当措施,从而置身于严重危险之中。对于这种巨大风险,野生动物园应当全面评估,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到位。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消法》的要求,动物园既要尽到警示风险的义务,也要安排其他的安保措施,比如对自驾游游览猛兽区的项目是否进行过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园方设立的安保制度,在人员配备上,在风险防范上有没有漏洞?这些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评估才能得出结论。

  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在消费者自驾车游览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开门求助的多种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的攻击范围内。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项目危险程度相当的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

  《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除切实有效的警示、告知外,经营者还应采取实质性措施保护消费者安全,如对车辆进行检查、加装防护装置、强制落锁、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备麻醉枪等紧急救助设备,使消费者不致轻易遭遇生命危险,或发生危险后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经营者如不能采取实质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安全,有关风险隐患将始终存在。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还指出,一些游览项目存在较高风险,消费者要慎重选择。在游览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自身安全,严格遵守警示提示,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延伸阅读:

  动物伤人应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动物园里的动物伤人,如何确定动物园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应条款。其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关于动物伤人问题,《侵权责任法》有多项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与第八十一条相比,对于家养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发生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动物园这种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高风险游览项目、对消费者更具保护能力的经营单位,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动物园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后者的责任承担明显低于家养动物饲养人。从实践来看,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够有力,建议修改完善。

  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曾撰文表达过类似的意见。据杨立新透露,《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对第八十一条就有争议,他和其他一些专家认为,动物园饲养的动物包括猛兽,在家养动物尚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对动物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显然不妥。但立法机关认为,动物园饲养动物,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还有专业的防护措施,因此降低归责标准。

  杨立新认为,从现在的实践看,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否则不能够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也对公众造成威胁。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己的损害,动物园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就更容易得到救济。因此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应当修改,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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