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叫停十余种公用事业"霸王条款" 都有啥?
发布时间:2016-09-05 17:11:02 来源:人民网 点击:
人民网广州9月5日电 欠费达三个月即停水、使用钢瓶超一个月但未满一年必须按一年支付年租金、逾期未交水费每日需按欠费总额的5‰加收滞纳金……这些常见合同,其实都是“霸王条款”!日前,广东省工商局公布十条公用事业类霸王条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据了解,广东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部门于今年 4至 11月开展公用事业类、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5月25日,广东省工商局会同省消委会联合发起征集活动,以公用事业类为主题,面向广大消费者征集广东省供水、供电、供气等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截至6月30日,共征集到18条公用事业类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包括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3大类型。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结合近年监管情况可以发现,公用事业类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主要集中在供水、供气合同,供电合同相对较少。这些条款之所以成为“霸王条款”,其原因是公用事业经营者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免除其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免除其因消费者欠费停止服务前应当催告的义务、免除其应提请消费者注意合同条款的提示告知义务。同时,条款加重了消费者因逾期缴纳水、电、燃气费而承担过高违约金、滞纳金的责任或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该负责人强调,省工商局将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条霸王条款都有啥? 看看你家遭遇过没
A.免除格式合同提供方自身责任类
一、合同名称:某市某区《管道燃气供用合同》
条款内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不视为违约,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政府行为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在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的情况下,供气人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本条款"第三方原因造成事故或停气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涉嫌免除了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供气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名称:《自来水开户服务协议书》
条款内容:九、遇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供水人)不负责所引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因供水管道破裂或者管道抢修工程或者管道连接工程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
(6)其它非人为因素引致不正常供水或临时停水。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款第(5)规定"因供水管道破裂或者管道抢修工程或者管道连接工程等原因造成临时停水"该项所列停水原因明显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供水方有义务保证供水管道的正常使用,若供水方不能依约履行正常供水义务,则应当承担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6)项规定"其它非人为因素引致不正常供水或临时停水",该项约定的免责范围过于宽泛,以上两项规定涉嫌免除供水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合同名称:《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条款内容:供气人因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将供气人的违约责任限定在直接经济损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本条款规定,供气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义务给用气人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直接排除了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涉嫌免除供气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名称:《管道燃气民用供气服务协议》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甲方(用气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条款以甲方(用气人)或其代理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涉嫌免除供气人提示告知的法定义务。
五、合同名称:《委托银行代缴水费及代收费申请书》
条款内容:四、欠费达3个月,同意贵公司(供水人)按有关规定拆回水表,停止供水。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规定欠费达三个月即停止供水,涉嫌免除供水人应当催告的法定义务。
B.排除消费者权利类
六、合同名称:《管道燃气民用供气服务协议》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本协议的变更以乙方(供气人)公告为准。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协议的变更应以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形式上应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后的新协议。本条款以供气人单方公告变更协议,涉嫌排除了用气人协商的权利。
七、合同名称:《管道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民用户适用)》
条款内容:其他约定:……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燃气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供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条款中,供气人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为供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涉嫌排除了用气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八、合同名称:某供电局《委托银行代扣电费协议》
条款内容: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供电方)乙(银行)丙方(用电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对本协议如有争议,甲方和乙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性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合同解释权并非专属于任何一方。本条款中,甲方和乙方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作为己方的专属权利,涉嫌排除了用电人丙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C.加重消费者责任类
九、合同名称:某自来水公司《<城市供用水合同>》
条款内容: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5‰加收水费滞纳金。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款对所欠水费滞纳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滞纳金设置上限,根据本条款规定,滞纳金每日按照欠费总额5‰计算,一年约为180%,已远远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本条款对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涉嫌加重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名称:某公司《瓶装气供气开户协议》
条款内容:退户:……开户不足一个月的,(钢瓶)年租金按一个月收取;开户超过一个月的,年租金按一年收取。
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因此,在消费者退户后也即合同解除后,消费者不再享有使用钢瓶的权利,也不再承担缴纳钢瓶租金的义务。本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退户的时候,使用钢瓶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则必须按一年支付年租金,即是强迫消费者在合同解除后仍承担缴纳钢瓶租金的义务,涉嫌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